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8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現金給付處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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