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錫聰 選任辯護人 王君倚 律師
黃心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錫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錫聰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民國101年3月12日、同年5月12日、7月12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本院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原因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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