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簡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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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蕭榮錫
孫文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肆
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0三計
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二百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至一百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0三計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遲延履行時,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