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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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九0號
  原   告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七六0號十二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0
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二十一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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