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 杜聿琛
陳克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