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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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55號債權人國際陶園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林慶鴻 非訟代理人 顏嘉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義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義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徐義勝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債權人國際陶園管理負責人向主管機關報備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徐義勝積欠應分攤工程款新台幣4,074元之文件影本(如110年8月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應分攤系爭工程費完整會議記錄等)。
六、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記載工程名稱、費用明細、全體住戶姓名、分攤人數、分攤金額、總金額等)。
七、住戶規約。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應分攤工程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明細項目、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