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2號聲明人 謝文裕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謝文裕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