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5號聲明人 張廣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張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