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依職權裁定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
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1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所陳報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代表處對該地址為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