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29號聲請人 許明珠 訴訟代理人張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政松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謝說容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