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聲請人陳○○(即甲男,卷內代號00000000000A,年籍資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陳○○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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