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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