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6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此
業據原告自陳。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本件原告縱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9條第1項規
定,債權人即本件原告限期起訴,且相對人為樂天設計有限
公司,亦非由為假處分裁定之法院管轄,而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以下,有關管轄之規定定之。查樂天設計有限
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巷
○○號3樓,亦據原告載明,是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併予途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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