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羅玉芬 被告富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庚○○兼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辛○○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