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七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六○─G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舉發受處分人甲○○駕駛受處分人乙○○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四時六分許,行經廣福路與環中路口處,因「危險駕駛(二車以上共同闖紅燈)」違規,受處分人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經原舉發機關函覆違規屬實,該所遂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六○─GC0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駕駛人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及汽車所有人吊扣車輛牌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異議人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凌晨二時許,駕駛車牌0000000,自用小客車,經由西屯路與大肚山下山,欲返回太原路二段家中,行經黎明路與廣福路口,道路上車輛眾多,異議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陷入車陣,後面車輛加速超車時呼嘯而過,見二輛小客車甩尾動作,車輛愈來愈多,完全無法移動,異議人下車等候車潮散去便駕車返家,異議人純係路過與其他飆車之人無一相識,更無做蛇行、甩尾、競駛、競技等危險駕駛動作,異議人當日一人獨自路過與其他車輛從不相識,如何結伴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危險駕駛,警方未提出錄影帶或照片等重要證據證明異議人有危險駕駛之動作,如有危險駕駛,未依前開條例規定,為何沒有當場禁止駕駛,完全以推測擬制之方法做出裁決與法有違,故認原舉發機關之舉發實有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年第三項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駕駛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未逾期者,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並吊銷駕照,三年內禁考;所有人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凌晨四時六分許,為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舉發駕駛另一受處分人乙○○所有之3250─FZ自小客車,於台中市○○路、環中路處,因「危險駕駛(二車以上共同闖紅燈)」違規,並當場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違規蒐證光碟一份、現場相片二十三幀、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分六交字第0930004703號函及廣福路與黎明路口集體涉嫌公共危險罪現場圖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勘驗蒐證光碟,異議人甲○○所駕駛之3250─FZ號自小客車於凌晨四時六分二十三秒時,確有與其他車輛於台中市○○區○○路口集體闖紅燈右轉環中路等危險駕駛之行為,而經本院調閱異議人甲○○之前科資料,甲○○業因本件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甲○○於該案中對於其有駕車集體闖越紅燈之行為亦坦承不諱,此有該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九九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是異議人甲○○於前揭時、地之違規事實,可以認定。從而,受處分人甲○○既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甲○○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裁處受處分人乙○○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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