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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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