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投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乙○○追加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