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肆點玖公克(含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號,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肆點玖公克(含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偵訊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上開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