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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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炳坤 等間因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本件每位被告潛在之應繼分及其計算式,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即按被告戴炳坤系爭不動產之潛在應繼分及系爭土地之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應扣除
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