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炳坤 等間因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本件每位被告潛在之應繼分及其計算式,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即按被告戴炳坤系爭不動產之潛在應繼分及系爭土地之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應扣除
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