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傅建超 、 陳妮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係爭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陳妮瑋之戶籍地:「高雄市○○區○○里○○路○○○○○號12樓」,並應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