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自己無償債能力,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參加告訴人甲○○為會首,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會員共計三十一名之互助會二會(按會單上記載為 潘玉銀 ,係會首誤繕,已為丙○○確認無訛在卷),並於同年六、七月十日接續二次以高標標走會款,在繳納一次死會會款後,即避匿無蹤,甲○○在遍尋無著之情況下,始知被騙,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參照)。又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者,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尚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其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係施用詐術,逕認應以詐欺罪責相繩。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上開詐欺犯行,無非是以告訴人之指訴、卷內所附互助會之會單及被告得標之後僅繳一次死會會錢便避不見面,而其簽發用以擔保會款支付之本票嗣後並未兌現等事實,以及被告之姐乙○○以被告之名義參加互助會、被告嗣後對其所積欠之死會會款應如何處理無法交待之情,為其論斷之依據。訊之被告丙○○固不否認於前揭時間連續二次標得前開互助會後,僅支付一至二次死會會款後,即未再繼續繳納死會會款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詐欺之故意,辯稱:二會互助會中,有一會是乙○○以其名義參加,告訴人亦知情,以其名義標得之二會,其中一會是乙○○標的,後來之所以搬家是因為房東要賣房子,所以搬離原處,並非有意躲避告訴人等語。經查:被告丙○○及證人乙○○各自以「丙○○」(互助會單誤載為「潘玉銀」)之名義參加告訴人所召集每會一萬元,自八十七年四月起至八十九年十月止之互助會一會之事實,為告訴人所是認,並表示:「被告欠我約二十五萬元,被告的姊姊的部分也是二十五萬元,被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二會,其中一會是他姊姊乙○○的,會錢有時候是被告交,有時候是乙○○交的,每次都交二會的錢。」等語(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筆錄),並表示止會後數次前去乙○○所經營之攤位收錢而未有所獲,再審諸告訴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為乙○○者有十七張、為被告者有十二張,若告訴人不知丙○○名義之二會中,其中一會係乙○○所參加,豈有向乙○○收會錢且收受其簽發之本票之理?告訴人嗣後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係八十七年六月得標後方知其中一會為乙○○參加之語並不足採,其對於前情既然知之甚詳,自無陷於錯誤之可言。再者,系爭互助會起會之時為八十七年四月,被告固不否認當時因有孕在身並未外出工作之事實,然被告之夫 陳福村 於八十七年間各類所得總和為四十四萬八千八百九十元,有財政部國稅局八十七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在卷足憑,以其平均每月約四萬一千餘元之收入,自非無能力負擔被告所參加每月一萬元之互助會會款,公訴人認被告明知無資力而參加告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應屬誤會。又告訴人自承系爭互助會至八十七年十月間止會,被告繳交會款至八十七年九月份(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筆錄),是被告標得互助會後尚繳交二次會款,其辯稱後來係因 陳秀嬌 說「會已經倒了不用繳會錢」所以才未繳交會款之詞洵屬有據。綜上所述,被告未繳交死會會款之情固然屬實,然因被告參加互助會之時有能力繳交會款,告訴人對於其中一會為乙○○參加亦知情,且互助會止會之原因又非可歸責於被告,自難以被告嗣後債務未履行之結果,推論被告於入會之初或標會之時便有不為給付之意,自難以詐欺罪相繩,縱或被告應對告訴人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亦屬民事之糾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此外,本院並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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