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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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簡三郎 被告 林意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湘翎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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