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訴人 林彥宇 被上訴人 江至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