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伽葦選任辯護人郭鐙之律師(法扶律師)
黃建誠 被告 雙華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關伽葦、黃建誠、雙華祥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關伽葦、黃建誠、雙華祥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子千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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