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黃國緯 被告 李長遠
陳可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湘翎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