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857號聲請人 施聖益 相對人 郭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到期日翌日起計算利息,惟本件本票提示日為110年2月6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8年9月5日4,000,000元108年9月5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2108年9月5日2,300,000元108年9月5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3108年9月16日5,200,000元108年9月16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4108年10月24日5,500,000元108年10月24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5108年11月22日3,500,000元108年11月22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6108年12月3日1,500,000元108年12月3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7109年4月15日8,000,000元109年4月15日110年2月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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