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6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盛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書記官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