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陳鈺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建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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