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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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曾更名
男3
押)選任辯護人林國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執行羈押,於94年3月21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另案(94年宜交簡字第12號公共危險拘役50日,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94年3月21日起至94年5月9日止),經本院准予該署借執行後,該署執行至94年3月31日止(其餘刑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於94年4月1日還押本院繼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4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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