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23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7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4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2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