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5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