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603號原告大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蔡宗明 即大興塑膠廠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88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89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
7月29日函及函附之94年度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判書各一件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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