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62號聲請人甲○○
一、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認有應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聲請人應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宁遠縣人民法院(2004)宁法民一初字第649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並提人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
二、聲請人若未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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