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8年4月27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91年5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變更)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149頁第57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遵照高雄縣政府94年7月8日府社長字第0940144484號函示提請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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