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曾更名
男3
押)選任辯護人林國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執行羈押,於94年3月21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另案(94年宜交簡字第12號公共危險拘役50日,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94年3月21日起至94年5月9日止),經本院准予該署借提執行後,該署執行至94年3月31日止(其餘刑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於94年4月1日由還押本院繼續羈押,並經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羈押期限屆至,然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4年7月15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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