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麗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