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7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7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74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5,868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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