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交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交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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