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
抗告,並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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