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