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
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計 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