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即台
南永樂郵局第九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提存擔保金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聲
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所為之執行行為,聲請
人為取回擔保金,前於民國95年3月13日以台南永樂郵局
95號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該存
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
及回執影本各1件在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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