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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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陳建昇 相對人 溫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1年8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25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8月14日│20,000元│未記載│101年8月15日│CH462076││├──┼───────┼─────────┼───────┼──────────┼────────┼──┤│002│101年8月14日│20,000元│未記載│101年8月15日│CH462077││├──┼───────┼─────────┼───────┼──────────┼────────┼──┤│003│101年8月14日│20,000元│未記載│101年8月15日│CH462078││├──┼───────┼─────────┼───────┼──────────┼────────┼──┤│004│101年8月14日│20,000元│未記載│101年8月15日│CH46207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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