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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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四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28,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4,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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