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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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3,500元(其占用系爭土地之總面積為1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9,5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3,92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原告前僅繳納26,740元,尚應補繳13,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