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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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尊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0,76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