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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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秋珠 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第二項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942,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6,6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6,115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