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0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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