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0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