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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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9號上訴人 蔡宜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昕生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靖騰